(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等公路;
(三)市区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七)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八)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4、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沟)及架空线缆;
6、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7、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九)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110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110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领取规划设计要点的除外),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定规划设计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的拟建位置,发给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