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以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lsfzbxzfzc@163.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
附件: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省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由公安机关管理,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