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

规章制度2018-09-28李天扬老师

细节五:对“破格”“裸官”“复出”的规定体现从严治吏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不少问题,有的资格条件把关不严;有的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还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并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条例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同时,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和官员“复出”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列出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

针对官员“复出”,条例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条例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刘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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