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