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全文(12)

规章制度2018-09-19王新老师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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