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总局:强化维权制度,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2)

规章制度2018-09-16三水老师

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制约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互联网+”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局决定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网络消费维权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水平,促进网络经济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一体化监管,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一体化监管,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统一要求,把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的重要举措,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执法力度,针对互联网领域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增强网络市场消费信心,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网上日常监测、检查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将网络商品质量抽检纳入各地的年度抽检计划,统筹安排。突出数码电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儿童用品、汽车配件等网购热销、消费者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商品,参考网络商品销量和综合排名等因素,科学确定网络抽检的经营主体范围和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强化线上线下结合,同步推进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线上线下共同适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抽查监管。对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要大力推动《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的运用,扩大抽检结果的适用范围,提升商品抽检的影响力。针对抽检发现的重点问题商品,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有效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查重处典型违法企业、违法行为。要发挥网络商品质量监测(杭州)中心的作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集中整治纵容假冒伪劣、不配合执法部门监管执法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切实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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