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2)

规章制度2018-09-09三水老师

(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讯、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每个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设区市或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或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讨论确定物业管理合同;

(五)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专职、兼职人员的职数及报酬。

第十条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设区市或者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出席。业主的投票权数按一户一票权数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首次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业主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合同并报业主大会审查通过;

(三)提出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

(四)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续筹方案,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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