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细则》严明了专项资金监管规定。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县(市、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并接受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建立完善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