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2)

规章制度2018-08-18才子老师

“如果没有好教师,乡村就没有好教育。”然而,乡村教师长期以来不仅在工资待遇方面比不上城市教师,而且在编制设计、职称评聘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小差距。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间,全国乡村教师数量由472.95万降为330.45万。短短三年时间内,乡村教师流失率达30%。

为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力争到2017年,使我省乡村学校优质教师补充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以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探索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严禁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到2017年全省全面推开实施。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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