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2)

规章制度2018-08-18三水老师

(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各地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5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四、关于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确认

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确认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乡镇政府、原学校要协助做好确认工作。认定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二)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三)复审。乡镇政府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确认机构,由县(市、区)确认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审。

(四)公示。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复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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