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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及时研究制定本辖区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户籍认定;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工作。
(二)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