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新调整消息(2)

规章制度2018-08-16李一老师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根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南京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市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低至19%,个人缴费比例和个体工商业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这是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经测算,政策调整后,将惠及全市10.3万家企业,仅2016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就将减收8亿元左右,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市企业的负担。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企业缴费比例的降低只是减少了统筹基金的收入,并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享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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