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出台
参保对象涵盖三类人,至少涉及17万人
根据办法,南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于2012年试点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基本参加社保。这次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改革办法,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据初步统计,至少涉及17万人。
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有别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办法,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从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