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汇编(2)

规章制度2018-08-15三水老师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商务部直报系统医药电商销售总额达476亿元,其中B2B市场规模达444亿元、占医药电商销售总额的93.3%,B2C市场规模达32亿元,占医药电商销售总额的6.7%,订单总数超4000万,订单转化率超过81%,货物准时送达率达到99%,退货率及客户投诉率均低于1%。

截至目前,B2B是中国医药电商交易主体,且受国家调控影响巨大,但医药电商主力则多集中在B2C。2015年B2B占销售额比重为90%(O2O模式不含其中),是整个医药电商中的销售主体。

“十三五”期间,我国医药行业发展面临的四大机遇包括:一是在“十三五”期间国家更加关注民生的背景下,区域协同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民生健全改善、环境绿色友好、市场基础主导的发展方向,为医药行业发展带来新机遇。二是大健康理念全面落地带来的市场增量,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家庭护理、电子医疗等商业模式渐入佳境。三是医学模式进入多元化时代、循证医学、传统医学、转化医学、个性化医学、整合医学、精准医学等模式同台竞技。四是产业融合与技术进步成为行业转型的催化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现就做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试点内容

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生产上市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和持有人相应承担。

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

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或批准后,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

试点药品范围

(一)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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