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6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批了解国情、熟悉基层、心贴群众、实践经验丰富的干部、人才,根据全国大学生村官工作座谈会要求,山西省决定2016年继续选聘大学生村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
2016年,全省共选聘456名大学生村官。各市、县(市、区)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选聘对象
全省本科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学生干部。报考贫困县和山西农业大学涉农类专业的毕业生可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学生干部。从省会城市实际出发,报考太原市的,必须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愿到农村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具有优良的团队精神和责任认识、大局认识、看齐认识。
3、学习成绩优良,能够按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4、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1年5月3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8周岁以下(1988年5月3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0周岁以下(1986年5月31日后出生)。
四、任职及相关待遇
大学生村官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任职满1个聘期、考核合格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聘,续聘时间为3年;任职满2个聘期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大学生村官的任职和待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组发〔2012〕11号)文件规定执行。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的待遇保障参照所服务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标准执行,并随之同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