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法官、检察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在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时予以平衡。
第二十一条国家落实医疗保障办法,完善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或者直接责任者因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二)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四)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
(五)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权利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担办案职责的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五条军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军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