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最新版(4)

规章制度2018-07-12王华老师

第二十七条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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