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最新(3)

规章制度2018-07-11李一老师

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两条规定对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和党内重要问题表决是否适用?

答:《条例》的这两条规定,是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只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地方党组织的实际情况选举时,会议有效的到会人数和被选举人当选的票数计算,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98]5号文件,即《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党内重要问题的表决,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也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

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举中,收回的选票等于投票人数和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规定的应选人数,是否有效?

答:当然有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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