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7项“不得”
《规定》第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规定》第八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规定》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规定》第十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规定》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规定》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规定》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