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全文(3)

规章制度2018-07-06李一老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指定的“120”急救医院院前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120”急救医院布点,满足当地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

第十四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管理、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并接受查询申请;

(四)按照有关规定配备“120”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五)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

(六)采取措施,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

(七)定期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本院的医疗救治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0”急救医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鼓励“120”急救医院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

第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急救车辆驾驶员等。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格;

(二)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三)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伤病员;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十六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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