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4)

规章制度2018-07-04才子老师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及时便利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条【公益性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服务】鼓励个人和组织举办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工作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组建家庭教育宣讲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点,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和服务内容。

第三十四条【重点指导】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为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和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困境儿童家庭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第三十六条【购买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公共服务应当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公益宣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农民工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就学。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鼓励捐赠】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和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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