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版海关稽查条例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7-04李天扬老师

数据显示,2015年监管进出口货运量39.5亿吨,这一数字与1979年至1998年间海关累计监管的进出口货运量大体持平。

新版的海关稽查条例一共作出了19个项修改,包括一些与上位法进行衔接的内容,例如,根据《海关法》规定,对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的稽查期限为“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三年内”,将《条例》中“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此外,还增加了海关可向行业协会收集进出口活动有关信息,新条例明确,“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同时也加入了社会机构的参与程度,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个人”也被加入稽查对象之列,因为《对外贸易法》规定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不过,新版的海关稽查条例中最终并未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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