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维护保养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对维护保养过程与结果进行记录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维护保养结果在轿厢内进行公示;
6.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保存期至少4年;
7.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8.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2.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3.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4.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