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容(2)

规章制度2018-07-01王新老师

干部不作为也是腐败,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铁面问责,干部才有进取动力;有问责兜底,才能划出为官底线。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批评十人,不如问责一人;问责一个,惊醒一片;既问个人之责,又问组织之责。就像眼睛揉不得沙子,党的事业容不得不作为。用问责唤醒担当意识,让失职失责的干部受追究,作风不正的干部受惩戒,造成损失的干部受处罚。

当然,我们也要学会自我问责。所谓“咎”,就是过失,一个人有了“咎”,就应该有内疚感,就要主动承担责任,乃至引咎辞职。公民也要发声,向干部不作为宣战。一个官员该不该问责,该不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公众的意愿。公众可以通过多种合法形式发声,对官员进行监督。

问责条例产生,就是启动了党和国家层面的规范和程序,为一切问责行为提供支持。但问责并非终点,我们所关心的,是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为党尽职,为民尽责,以上率下,较真碰硬,建设一个有责任的党,带出一支有责任的队伍,充分体现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以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伟大奋斗目标。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我国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阶段,这既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更是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责任重于泰山。与之相应,管党治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了更高要求。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现实当中,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之所以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条例》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其中,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同时指出,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这再次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和执行。就在6月29日,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追责,表明追责问责将越来越具体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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