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解读(5)

规章制度2018-06-30李天扬老师

(二)精心组织,搞好宣贯。

一是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突出重点。各地应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人员和重点内容,分类组织宣贯,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把《规定》对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的执法人员,要突出《规定》中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督检查,以及违章处罚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是分层培训。部与各地分别组织专题培训。部将开展集中培训活动,重点对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部分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进行宣贯培训,为各地的扩充培训提供师资储备。各地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地区宣贯培训接续与拓展工作,使得相关人员熟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三)落实《规定》,做好衔接。

一要认真做好新老维护制度的衔接。2016年3月1日起,道路经营者应依据车辆维护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

2016年3月1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经营者(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维护车辆。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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