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电压和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容器外进行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五)危险装置、场所必须设置的八类安全设施: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生产、使用、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规定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并按应急处置原则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演练。
四、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并定期校准、校验、维修,确保其灵敏、好用。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计量器具(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和流量计等),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其准确、可靠。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必须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有效。
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附件,并定期校验。
八、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组织运转、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六)危险物品储运十个不准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准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化学品不准与还原剂或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三、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准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四、盛装有性质相抵触的气体气瓶不准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的装卸不准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六、不准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有毒的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七、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不准随意丢弃,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九、运输车辆未装阻火器不准进入禁火区,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十、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和超标装载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