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27王华老师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实地查看不动产相关情况

《细则》第15条、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应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等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五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应公告

《细则》第17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并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3)依职权更正登记;

(4)依职权注销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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