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新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27王新老师

网购商品退货3日内办手续

新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要求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时,经营者要于三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消费者要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协议可具强制执行力

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解决,新条例也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消费者协会发现经营者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具有强制执行力。新条例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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