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7)

规章制度2018-06-27李一老师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其经营场站划定安全管理区域,安装监控设备,明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三十日备查,保证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隐蔽、迁移、拆改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的燃气管道设施;

(二)擅自在燃气计量表前的管道上加装辅助装置;

(三)以摔、砸、滚动、倒置、火烤等方式损坏钢瓶;

(四)倾倒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有安全隐患的燃气器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燃气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市燃气应急储备方案储备燃气。

第三十九条因气源短缺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方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燃气主管部门制订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告知燃气经营者。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燃气爆炸、火灾、严重泄漏等突发事件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第四十一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燃气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与燃气事业发展、燃气监督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