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八)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费用;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登记档案。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加强风险预控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措施,并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六)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明显标志,确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