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
2016年6月,省生态环保厅联合省财政厅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制定实施《海南省环境污染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海口、三亚、儋州2016年同期建立地区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其他市县(开发区)2016年10月前完成建立。(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
(九)落实考核制度,规范指导大气污染防治。
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科学规范考核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时组织对相关单位、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实施计划,加快任务分解。
年度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和指导督办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责确定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2017年1月底前将2016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省生态环保厅,由省生态环保厅综合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调度、考核、通报机制,定期对本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调度、考核和通报。省生态环保厅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通报,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市县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年度计划按时完成。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监测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按时完成,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环境信息得到及时发布,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按时建立。
(四)营造宣传氛围,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