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定位上实现三大突破,在战略上明确三大转变
(一)在定位上实现三大突破。一是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精神。
《条例》遵循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反映了良法善治的思想。在总则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体现了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本质特性。在第二章的大部分条目及第三章的重要条目内容,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核心是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拒绝权”、“检举权”,很好地体现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思想。二是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在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第二章用了23个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并在附则第五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法律界定,避免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逃脱法律责任的可能。三是贯彻“一岗双责”的指导思想。在总则第三条明确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在总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要“在履行岗务位业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体现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精神,符合省委、省政府强调建立“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
(二)在战略上明确三大转变。一是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基础性作用。
在总则、第二章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岗前和岗后的安全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的内容等。在总则、第三章明确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以及社会公开等要求。上述规定,体现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二是强调了政府监管监察的保障性作用。在总则、第三章、第四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延伸了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村(居)两委的安全生产角色定位,构建省、市、县、镇、村五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与此同时,在总则第五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作了规定,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从中体现了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体系。三是强调了制度的根本性作用。《条例》立足制度建设,在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10个制度,在总则及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制度要求,突出了制度规范与约束,反映了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全局性、基础性、根本性作用。这也是《条例》立法的一个重大战略调整,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政策举措与实践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