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五当召及其环境设施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至(九)项规定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五当召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及其建筑物进行拍摄电影、电视等艺术创作活动,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五当召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审查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0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五当召是全国知名度很高的藏传佛教寺庙,是自治区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现有文物古迹具有无可估量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制定保护管理条例对于切实保护好五当召这一民族宗教历史文化重要遗产是十分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意民侨外委的审查意见,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5月21日上午,民侨外委会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五当召的保护管理应充分发挥寺庙僧人的作用。因此,在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后新增加一款:"五当召的保护管理要充分发挥寺庙教务管理机构的作用"。
二、将条例第五条中"经批准的其他合法收入"改为"经批准的其他收入"。
三、将第六条中"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具体范围"改为"依法有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将条例第七条中"不得移动和破坏"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