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户籍制度改革最新规定(3)

规章制度2018-06-21李一老师

被拐儿收养登记前查找生父母

《意见》提出,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需要先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事实收养公证。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使其能够更好地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福利保障。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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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无户或新登记户口人员教育权?

适龄儿童无户口可先入学

据介绍,在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那么,在实行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之后,如何保障这部分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呢?

为此,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教育部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此外,学校要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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