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独生子女奖励新规定(3)

规章制度2018-06-20三水老师

晚婚假正式取消

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今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禁止代孕”及关联条款删除

此前,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最终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删除了原草案“禁止代孕”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与代孕有关的问题,计生法未作出规定。(新京报)

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史一览

1953年8月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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