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最新)(4)

规章制度2018-06-17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五条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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