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4)

规章制度2018-06-16李天扬老师

(一)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二)行政区域内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三)行政区域内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四)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报告责任】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排放报告;

(二)不按规定提交监测计划或核查报告;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对不足的配额量,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处以清缴截止日前一年配额市场均价3-5倍的罚款,同时在其下一分配时段的配额中扣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核查机构责任】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取消该核查机构资质;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撞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易机构责任】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交易业务,或取消其交易机构资质;给交易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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