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分配方法】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统一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提出比全国统一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更加严格的免费分配方法,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十条【免费配额分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审定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配额权属】排放配额是无形资产,其权属通过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确认。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或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剩余配额归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免费分配部分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和向新建建设项目分配等。
第十四条【配额分配收益】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配额管理】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排放配额管理,具体规则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三章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交易产品】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应的期货等。
第十七条【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八条【交易机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交易机构提出其交易细则,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交易信息】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每天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金额以及每笔大宗交易信息等重要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市场调节】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市场调节机制,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
第四章报告、核查与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