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的说明(2)

规章制度2018-06-16李一老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

乡村清洁设施是改善乡村人居环境重要的基础设施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和建设。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乡村清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乡村清洁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清洁卫生保洁专用设施。为了保障乡村清洁设施正常运转,《条例(草案)》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清洁乡村长效保洁机制

实践证明,要巩固清洁乡村活动成果,避免乡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反弹,必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作用和村民的主体作用,依靠群众,开展经常性清洁乡村活动,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为此,《条例(草案)》着重规定了以下三项制度:一是村规民约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清洁乡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可以将保洁员的聘请、保洁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村民家庭和个人卫生保洁行为规范,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惩罚措施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二是清洁乡村活动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鼓励清洁乡村理事会、保洁协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三是村民维护环境卫生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度。明确村民有自觉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义务的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三)关于清洁乡村水源长效管理机制

清理乡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和治理乡村污水、畜禽养殖污染是清洁乡村水源的两大关键措施,为了建立清洁乡村水源的长效管理机制,应当明确开展这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义务。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保障乡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规范,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消除污染隐患。加强乡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选择、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工作。二是明确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粪便、污水的集中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通过种植业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三是明确村民维护乡村水环境卫生的义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得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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