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16李一老师

●切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本次修改一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协商、立法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二是明确了单独表决条款的内容和程序。规定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法条例的修改,对于建立健全我市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今后我市将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社会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严格《条例》所规范的立法程序,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出务实管用、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立法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合肥的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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