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全文(2)

规章制度2018-06-13王华老师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确定之前已有建(构)筑物不符合河系公园详细建设规划的,应当逐步退出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

第十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建设、维修桥梁和涵洞等设施,设置管线,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的,应当书面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施工涉及范围内的设施和环境。拆除迁移城区河系公园设施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将其恢复原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缴纳设施补偿费。损坏城区河系公园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外,依照维护河系公园景观、防止水体污染的原则划定控制带,纳入城区河系公园建设规划管理范围。城区河系公园的控制带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定。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城区河系公园景观、整体功能、周边环境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严格控制。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外控制带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书面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区河系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与河系公园的景观、风貌及整体功能相适应。

城区河系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绿地性质,不得侵占绿地或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确需征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划建设该绿地的审批程序办理置换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河系公园红线范围内绿地或伐移、修剪树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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