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低碳发展的总体方向,将低碳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纳入其规划内容。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低碳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拟定以下重大公共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车辆限购政策;
(二)区域人口限入政策;
(三)区域人口迁出政策;
(四)建筑节能改造政策;
(五)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六)高耗能产品淘汰政策;
(七)分散性燃煤禁用政策;
(八)鼓励营运车辆拼车政策;
(九)其他重大公共政策。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低碳绿色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绿色标准包括低碳产业园区标准、工业企业标准、服务业企业标准、农业企业标准、公共机构标准、社区标准、家庭标准以及设备、交通工具、建筑物的能效与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等内容。
低碳绿色标准是低碳发展管理和控制、监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制定低碳发展规划和低碳绿色标准,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促进低碳经济
第十四条本市以实现低碳产业支柱化和传统产业低碳化为目标,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实现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促进制造业自主创新、集聚发展、转型升级。
本市引导发展温室气体低排放的大装备、大数据、大流通、大文化、大环保和大农业六大产业。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循环经济理念和低碳生态学原理创建低碳生态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当科学布局、错位联动、产城融合,形成资源共享、产品链延伸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网络,实现物质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本市有计划地将市区内老工业基地进行升级改造或者进行转移搬迁。
第十六条本市鼓励建设区域性的交通、物流、金融、消费、创意、营运等为中心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
本市创建现代服务业综合示范区。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建立以前端承诺执行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中和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后端严格管控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投资项目资源环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