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
加快农田水利发展需要政府、受益群众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努力,需要横向和纵向配合与协调。从横向看,我国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共同推动农田水利发展;从纵向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家团结治水,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断解决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多头管理、不同层级任务责任不明、统筹协调不够、资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复建设、区域性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农田水利规划为统筹,整合利用好各类涉水项目和资金,以确保农田水利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协调推进。因此,《条例》明确建立规划统筹协调机制,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要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保证了各规划间的协调一致。下级农田水利规划要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等。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总结多年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明确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四、《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社会参与性
我国农田水利工程数量庞大涉及面广,且渠道多元,工程形式多样,建设方式与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加快农田水利发展需要既要强调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引领作用,也要注重发挥受益群众以及社会力量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我国农村和农业经营体系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经营主体的变化,为了使得农田水利规划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经营主体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因此,《条例》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既提高了规划制定的透明度,也提高了规划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