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强调,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风景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实施改造或者迁出。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保护方面《条例》要求,风景区内的水体、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风景区内现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
在景区内摆摊设点需批准
在利用与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经批准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出店经营。风景区资源的利用所获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机动车不得进入风景区禁行区域,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风景区设有禁止标志的景区道路,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除外。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二、商业活动;三、文化、体育活动;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采摘花果处罚款二百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对风景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纠正违法行为,责令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或者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的,处二百元罚款;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二百元罚款;在风景区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风景区文物、名胜古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