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树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且不应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禁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架空管线管理】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水域管理】河道、沟渠、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早市夜市管理】凡从事早间、夜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业主,应当办理相关的营业登记手续,并在划定的位置摆摊经营。
经营业主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文明经营,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理,不得遗留杂物。
经营业主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卫生管理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活动;
(七)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倾倒垃圾;
(八)沿途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临时商贸活动】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坏路面。
第二十六条【环卫有偿服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