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还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他场所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等事项,不得使用该场所地址作为新设立同类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
三、政府要推动戒毒人员就业
该草案鼓励吸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而对于强制戒毒人员,若有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经历的,在强制戒毒场所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八个月。除了出现危及生命的病情、伤情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戒毒人员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拒收戒毒人员。
四、社区也对戒毒负有责任
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辖区内实有登记吸毒人员的相应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此外,对领回的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属无能力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的离所戒毒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草案明确,登记在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人员超过五百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并可以依托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延伸服药点,并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在推动戒毒人员就业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戒毒康复场所,并把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使其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其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