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最新(8)

规章制度2018-06-07王新老师

从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判断,我国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采取的设立原则属于核准主义,即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之前,必须有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前置程序,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予以登记。从登记的法律性质来看,我国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属于预防制,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参见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在本条例颁布之前,虽然已经大量存在,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确认和规范。对于这新生事物,依法加以保护是促进和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多年来的发展情况,应该说其主流是健康的,但是也的确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为了合理保障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在依法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权利的同时,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基本的法律义务不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即任何法律的主体都必须履行的最起码的义务。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她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国家一切活动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备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的宪法是指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分别经l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l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及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三次修订。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为规范。“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遵守;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适用,处于某地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是党和国家在重大问题上制定的方针和决策,在一定的时期内具有针对性的指导作用。在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进一步完善的阶段,国家政策是对法律规范的必要补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对于集中各种社会力量,完成国家共同的目标和规划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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