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五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易地上岗,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接收安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
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第五十八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办法,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是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施行的本省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