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检查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六)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