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新规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02李天扬老师

这10条禁止的行为有: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在车厢内饮食;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携带活畜、活禽(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如有乘客违反上述规定的前三项,可能被处以200元~1000元(对单位)或20元~100元(对个人)的罚款。如果是违反其他规定内容的,可处以警告或20元~50元的罚款。

冒用、伪造、逃票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乘客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5倍的票款;乘客看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10倍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车票、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逃票信息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振康介绍,轨交公司将严格依据条例授权,主动履责、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目前,公司通过层层选拔,已组建了16人的执法队伍,并具备了执法能力和资格,将严格根据《运营执法管理规范》要求,认真执法、认真巡查,杜绝执法粗暴、杜绝执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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