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国家和省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